博物館研究所碩士學位考試辦法
國立臺北藝術大學文化資源學院博物館研究所
碩士學位考試辦法
105學年度第2學期第1次所務會議修訂通過(106. 4. 25)
104學年度第1學期第2次所務會議修訂通過(104. 10. 6)
102學年度第2學期第3次所務會議修訂通過(103.4.16)
101學年度第2學期第5次所務會議修訂通過(102.5.30)
100學年度第2學期第3次所務會議修訂通過(101.6.20)
99學年度第2學期第4次所務會議修訂通過(100.6.20)
99學年度第2學期第2次所務會議修訂通過(100.4.20)
97學年度第1學期第1次所務會議修訂通過(97.9.15)
95學年度第2學期第3次所務會議修訂通過(96.7.19)
第 一 條 本辦法依據本校「研究生學位考試規章」訂定之。
第 二 條 本所之學位考試形式:論文及口試。
第 三 條 本所之學位考試申請資格如下:
一、於規定年限內已修畢應修科目及學分(畢業學分至少30學分,不含碩士論文及博物館實習)。
二、已通過學位論綱審查至少三個月以上者。(論綱審查每學期各辦理一次。舉辦時間,上學期:12月的第一星期;下學期:5月的第一星期為原則。)
三、以第一作者於學術性期刊或研討會中發表論文一篇,或投稿學術期刊並取得被刊登證明書者。《本項規定追溯自本所101級(含)以後學生適用》
四、取得符合本所規定之英文檢定及格證明。
符合上述條件者,得填寫「論文口試申請審核表」一份,經指導教授簽名同意、本所所長核可後,得申請學位考試。
第 四 條 學位考試申請截止日期:
一、上學期:十二月十五日
二、下學期:五月十五日
第 五 條 碩士候選人於提出學位考試申請時,需提送下列資料:
一、學位考試申請書暨學位考試指導教授同意書二份
二、論文提要二份
三、歷年成績單一份(預定於該學期修畢應修科目與學分者,另加該學期選課表影本一份)
四、於學術性期刊或研討會中發表之論文(正本或通過審查之證明文件)
五、外文檢定通過證明。
六、論文(口試本):
以下三者擇一,但咸需以論文形式呈現(含大綱、中英文摘要及關鍵字)以中文撰寫為原則,論文格式須符合本所規定之標準編排方式。(格式規範另定)
1.學位論文
2.畢業製作:執行博物館專案工作研究報告書。
※前經取得他種學位之論文,不得再行提出。
第 六 條 學位考試需組織碩士學位考試委員會,置委員三至五人,其中校外委員(含本校兼任教師)須達三分之一以上。
第 七 條 碩士學位考試委員,除對碩士班研究生所提論文學科、創作或技術報告有專門研究外,並應具有下列資格之一:
一、曾任教授、副教授、中央研究院院士或曾任中央研究院研究員、副研究員者,得聘為考試委員。
二、曾任國立自然科學博物館專任研究員、副研究員及助理研究員(新制)者,得聘為考試委員 。
三、 獲有博士學位,在學術上著有成就者,由所長認定之。
四、屬於稀少性或特殊性學科,在學術或專業上著有成就者,由本所所務會議認定之。
第 八 條 學位考試日期,原則上在提出學位考試申請後兩個月內舉行。
第 九 條 學位考試成績以七十分為及格,一百分為滿分,評定以一次為限,並以出席委員評定分數平均決定之。論文有抄襲或舞弊情事,經碩士學位考試委員會審查確定者,以不及格論。
第 十條 通過學位考試之研究生如未能於次學期註冊前,繳交附有考試委員簽字通過之論文乙份至本校教務處;或未能完成應修課程者,均以學位考試成績不及格論。
第十一條 學位考試成績不及格,而其修業年限尚未屆滿者,得於次學期或次學年申請重考,重考以一次為限。
第十二條 研究生通過學位考試後,應繳交論文七份(一份送註冊組,一份送圖書館,一份繳至國立自然科學博物館圖書館以供閱覽典藏,五份存留所內,並授權本所與相關系所或博物館進行論文交換)。
第十三條 研究生於本所修業期滿,修足規定學分,經學位考試委員會考試審核通過,並呈報教育部核定畢業者,授予碩士學位證書。
第十四條 本辦法經所務會議通過後,陳報學院院長備查後實施;修正時亦同。
第十五條 以上如有未盡事宜,悉依教育部及本校有關規定辦理。